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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新制相關說明

依據衛生利部111年12月27日衛授家字第1110761730號函

 

一、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下稱本辦法)業於111年10月20日修正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下稱新制;修正發布前之規定,下稱舊制)。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略以,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先予敘明。

二、 有關本辦法新制,於施行前後期間涉及地方政府受理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申請案,所應適用之規定,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申請案依處理程序終結時(即完成核定時)所適用之規定辦理,申請案屬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含)送件申請,且於112年1月1日以後(含)始完成核定者,適用本辦法新制,惟本辦法舊制較有利於當事人且新制未廢除或禁止所申請之事項者,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但書規定採從優原則,適用舊制。

(二) 申請案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含)已核定給付者,請依舊制所核定之項目、最高補助金額之規定辦理核銷,並達舊制所定該項目最低使用年限始可再次申請。惟個案依舊制所核定之輔具倘未達最低使用年限,因特殊情形具急迫使用需求,請依本辦法新制第8條專案機制規定辦理,或結合相關資源予以協助。

(三) 依據本辦法新制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補助項目應檢附3個月內有效之輔具評估報告書,且本部111年12月9日以衛授家字第1110761485號函送修正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於112年1月1日施行在案。倘申請人持有111年開立效期3個月內之舊制輔具評估報告書提出申請,仍應受理,並請逕依本部111年11月10日以衛授家字第1110761378號函送「身障輔具新制與舊制對照表」辦理,毋須要求申請人重新檢具輔具評估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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