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評估規定
- 1.【不需評估項目】一免附評估報告書:
輪椅(A.B款不申請附加功能) 、電動輪椅電池、特製機車(A款、B款) 、機車改裝(含倒退輔助器) 、汽車改裝一油門煞車連桿、單支拐杖(鋁製、不鏽鋼)、助行器、便盆椅或沐浴椅、移位機吊帶、助聽器(再度申請A、B款)、 收錄音機或隨身聽、點字板、傳真機、行動電話A款(一般型)、網路攝影機、頭護具、視障用白手杖、視障用點字手錶、視障用語音報時器、人工講話器(一般型)、 語音血壓計、語音體溫計、語音體重計、衣著用輔具、飲食用輔具、居家用生活輔具、 居家無障礙設施(電話擴音器、電話閃光震動器、門鈴閃光器、無線震動警示器、火警閃光警示器)、 再度申請人工電子耳耗材(含長線、短線、線圈、麥克風及磁鐵等項目)、 人工電子耳設備更新(應由輔具供應商出具原裝置之人工電子耳處理設備機型因原廠停產致原設備無法繼續使用之證明,並註明廠牌及更新前後之型號、序號)
2.【需醫院或輔具中心評估】一需附 醫師診斷證明及治療師報告書_或 輔具中心評估報告書:
推車(A.B款)、升降桌、帶輪型助步車(助行椅)、輪椅(B款且申請附如功能)、姿勢控制型助行器、移位機、擺位椅、放大鏡、特製眼鏡、包覆式濾光眼鏡、站立架、特製手搖三輪車、手持望遠鏡、居家用照顧床、氣墊床、義肢護套、溝通輔具(E,F款需檢附訓練計畫/記錄)、特製滑板、溝通或電腦輔具用支撐固定器、義肢、矯具、治療球、滾筒、軀幹前臂支撐型步態訓練器、 首次申請助聽器或助聽器C款(申請助聽器C款-數位式者之18歲到25歲仍在國內學校日間部就學者請附學生證影本,免醫師診斷證明
3.【需經輔具中心評估項目】 請聯絡輔具中心預約評估取得評估報告書02-82867045:
輪椅(C款)、輪椅擺位系統、高活動型輪椅、電動輪椅、電動輪椅配件、電動代步車、輪椅座墊、移位輔具、點字機(打字機)、點字觸摸顯示器、人工講話器(電子型電動式,尚需醫師診斷)、擴視機、視障用軟體、語音手機、行動電話B款(具影像即時傳輸功能)、影像電話機、電腦輔具、個人衛星定位器、爬梯機、居家無障礙設施、汽車升降機改裝、非動力樓梯滑椅
4.【需經相關專科醫師診斷】:
透明壓力面膜、假髮、義眼、義鼻、義耳、義顎、混合義臉、氧氣筒、首次申請人工電子耳耗材(含長線、短線、線圈、麥克風及磁鐵等項目)
5.【需耳鼻喉科醫師診斷證明】 及 【聽力師、語言治療師、社工師、心理師、聽覺障礙類專家 學者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及術後聽能復健計畫畫】:
「人工電子耳」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3642、3643、3865
新北市輔具中心聯絡電話:02-82867045,傳真:02-82867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