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梯機租賃權益責任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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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爬梯機租賃權益責任同意書:
出租人:新北市立八里愛心教養院(以下間稱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爬梯機租賃事件,經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甲方經由乙方所提供的樓梯環境現況,決定適用之爬梯機:
一、 爬梯機型式:口履帶式座椅爬梯機口履帶式輪椅爬梯機
二、 爬梯機編號:
第二條:租賃期限(每次以一個月為上限): 自民國___年__月 起至民國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條:乙方與爬梯機需求者之關係為
第四條:使用租賃標的物之限制:
一、本租賃之爬梯機僅提供居住於新北市之民眾使用,即爬梯機之需求者實際居住於新北市。
二、為保證能安全使用爬梯機,乙方或協助操作之人員需取得「爬梯機操作訓練認證」始得使用。尚未取得該認證者,由甲方派人教學協助取得認證,費用由甲方負擔。
三、乙方不得將本爬梯機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獲取不當利益。
四、乙方於本次租賃終止或租賃期滿,應將爬梯機及相關配件歸還給甲方,若有延遲且經催告仍未歸還者,甲方可強制取回。乙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且須負擔因收回所產生之運送費用。
第五條:危險負擔:
一、因乙方之故意、過失致爬梯機或相關配件有任何毀損滅失時,需由甲方聯絡原廠維修,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並付損害賠償之責。
二、凡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爬梯機後有毀損時,甲方應負責維修。如維修不能或維修後不合使用目的時,乙方得終止本次租賃。
第六條:違約處罰:
一、 乙方違反約定使用爬梯機,並經甲方催告及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時,甲方得終止本次租賃。
二、 甲、乙雙方如有違反規定時,他方各得終止本次租賃,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七條: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
期限屆滿,承祖人應交還租賃物,如不履行時,應逕受強制執行。
第八條:合約訴訟
甲、乙雙方如發生訴訟,合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述條款均為雙方同意,恐口無憑,爰立本權益責任同意書一式二份,各執一份存執,以昭信守。
出租人(甲方):新北市立八里愛心教養院
承租人(乙方): (簽名或蓋章)
身份證:
戶籍地址:
爬梯機需求者之姓名:
身份證字號:
居住地址:
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